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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

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

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精简资料的原则

此次精简税收备案资料按照既防范税务风险又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对能够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或精简资料后风险可控的减免税事项,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列明资料清单,承诺“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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