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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完善全链条制度体系——省财政厅出台《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完善全链条制度体系——省财政厅出台《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体要求,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以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为导向,出台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3〕20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补齐制度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实现以存量调控增量,最大限度挖潜增效,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入良性循环,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一、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充分发挥闲置资产效用。《办法》明确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充分发挥存量资产效用,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

二、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完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工作机制。《办法》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当提出追加申请,经履行审批程序后纳入部门调整预算。

三、强化资产配置标准管理,确定建立标准工作机制。《办法》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可由省直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强化增量资产按统一标准配置,防范超标准配置资产情形,解决单位资产配置不均问题。

四、压实各方监管责任,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办法》明确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同时,明确了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配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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