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公报
2019年度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公报
2019 年,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越发严峻、全省产业结构持续调整优化的大背景下,在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失等一些列问题矛盾不断叠加的大环境下,全省人社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人社事业发呈现良好态势。
一、就业 总体 情况
2019 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 59.69 万人,城镇 失业人员再就业 43.15 万人,其中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6.33 万人。2019 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 3.53%。
(一)创业人数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情况
2019 年,全省领取创业担保贷款 12514 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13.84 亿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 情况
2019 年,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36.46 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 12.91 万人次,开展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8.49 万人次,开展 创业培训 5.04 万人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7130 人。技工院校招生 4.73 万人。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情况
2019 年,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招聘 96.71 万人,劳动者登记求职 85.55 万人。
(四)重点群体就业 情况
2019 年,全省高校毕业生 21.4 万人,实现就业 20.9 万人。全年新增就业困难人员 15.82 万人。全年 消 除零就业家庭 131 户,累计消除零就业家庭 72317 户。
(五)援企稳岗 情况
2019 年,全省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轻负担 26.69 亿元,为符合条件的 6961 户参保企业发放稳岗 返还 补贴 17. 07 亿元,惠及职工 1 34.24 万 人。通过减税降费减收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44.9 亿元。
二、社会保险总体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 参保情况。截至 2019 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1364.9 万人(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其中,企业 参加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人数 1183.8 万人(参保 职工 661.2 万人,参保离退休人 员 522.6 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181.1 万人(在职参保人数 103.9 万人,离退休参保人数 77.2 万人)。
- 基金收支情况。2019 年,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 1785.4 亿元,基金总支出 2094.8 亿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
- 参保情况。截至 2019 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916.7 万人,其中,农村居民参保 867.8 万人,城镇居民参保 48.9 万人。领取待遇 361.1 万人。
- 基金收支情况。2019 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 64.9 亿元,基金总支出 46.2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99.6 亿元。
( 三 )失业保险情况
- 参保情况。截至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 324.03 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6.11 万人。
- 基金 收支情况。2019 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 22.46 亿元,基金总支出 25.59 亿元,其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出 17.07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128.15 亿元。
( 四 )工伤保险情况
- 参保情况。截至 2019 年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464.1 万人,全省 5.9 万人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 基金收支情况。2019 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 26.9 亿元,基金总支出 26.4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31.3 亿元。
三、人才建设总体情况
(一)博士后进出站情况。截至 2019 年底,博士后进站 684 人。博士后出站 537 人。
(二)新增留学回国人员情况。2019 年,我省新增留学回国人员 586 人。
(三)高技能人才 情况。2019 年年底,全省 新增高技能人才 2.55 万人,其中,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 0.33 万人。
四、劳动关系 总体 情况
( 一 ) 劳动人事争议情况
2019 年底,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案件 32908 件,调解结案 30750 件。调解结案率 93.4%,调解成功率 63. 7%。调解结案涉及劳动者 31481 人,涉案金额 22398.8 亿元。
2019 年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受理案件 36254 件,仲裁审结案件 35205 件,其中,仲裁裁决结案 16743 件。仲裁裁决结案一裁终局 7550 件,一裁终局率 45.1%。仲裁 受理 案件涉及劳动者 36830 人,涉案金额 56708.1 亿元。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报酬类争议仲裁案件 13613 件,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仲裁案件 9023 件,社会保险类争议仲裁案件 6441 件。
(二)劳动保障监察情况
2019 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 36800 户,涉及劳动者 49.25 万人。
2019 年,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涉及人数 2.1 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 1.78 万人。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涉及金额 3.27 亿元,其中,为农民工追发工资等待遇 3.13 亿元。
2019 年,共 为 2 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督促 23 户用人单位为约 400 名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督促 166 户用人单位为 412 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金 159.83 万 元。
主要指标解释 及相应统计标准
一、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数据来源 :社区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获取统计信息录入新就业实名制系统,经区县人社部门比对后录入统计直报系统,经市人社系统审核后报至省里。
调查机构 :市、县(区)、社区就业部门。
调查范围 :城镇有就业需求人员。
调查方式 :全面调查。
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数据来源 :社区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获取统计信息录入新就业实名制系统,经区县人社部门比对后录入统计直报系统,经市人社系统审核后报至省里。
调查机构 :市、县(区)、社区就业部门。
调查范围 :城镇有就业需求人员。
调查方式 :全面调查。
三、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数据来源 :失业人员主动登记。
调查机构 :市、县(区)、社区就业部门。
调查范围 :城镇自主登记失业人员。
调查方式 :全面调查。
四、 登记失业率: 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登记失业率=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100%。
数据来源 :失业人员主动登记。
调查机构 :市、县(区)、社区就业部门。
调查范围 :城镇自主登记失业人员。
调查方式 :全面调查。
五、 登记招聘人数 :指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报告期内为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数。
数据来源 :劳动者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招聘岗位。
调查机构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范围: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方法: 劳动者(包括重点群体)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经县(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厅。
六、 登记求职人数 : 指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报告期内为求职者办理求职登记的总人次数。
数据来源 :劳动者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招聘岗位。
调查机构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范围: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方法: 劳动者(包括重点群体)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经县(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厅。
七、 高校毕业生 : 指教育部门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
数据来源 :教育部门。
调查机构 :教育部门。
调查范围: 应届高校毕业生。
八、 就业困难人员数 : 是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数据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调查机构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范围: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方法: 劳动者(包括重点群体)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经县(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厅。
九、 零就业家庭户数 : 指报告期内,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数据来源 :零就业集体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调查机构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范围: 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调查方法: 劳动者(包括重点群体)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经县(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厅。
十、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指指在统计期内,参加政府财政补贴的各类职业培训的人数,包含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人数。
数据来源 :由各地市组织上报。
调查范围 :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调查方法 :统计报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
计算方法 :将 13 个地市报送数据进行汇总形成。
十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数据来源 :业务生产数据库。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调查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调查方法 :县市逐级上报,省级汇总形成。
十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收入 : 指报告期 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到报告期末历年积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数据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调查范围 :纳入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人员。
调查方法 :普逛调查方法。
十三、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实际 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 60 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农村居民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领取待遇人数 : 指报告期末,实际参保人员中已经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数据来源 :金保系统提取。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调查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方法。
十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收入 : 指报告期 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人员按政府规定的缴费档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对个人缴费补贴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到报告期末历年积累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数据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调查范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调查方法 :普逛调查方法。
十五、 失业保险 参保人数 : 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数据来源 :金保系统提取(哈尔滨和大庆油田是自建系统)。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调查范围 :各统筹地区当期参保人员。
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方法。
十 六 、 本 期 失业保险 基金收入 :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1) 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2) 利息,即基金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3) 财政补贴,指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的补贴;(4) 其他,包括滞纳金收入等,不包括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本期 失业保险 基金支出 :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1) 失业保险金,指按规定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金额;(2) 基本医疗保险费,指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医疗补助金支出指尚未执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地区,按原政策规定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给予补助的金额;(3) 生育补助金,指地方规定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发放的生育补贴金额;(4)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金额;(5) 职业培训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金额 ;(6) 职业介绍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的补贴金额; (7)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指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金额;(8) 其他促进就业,指除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之外,各地按规定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的金额。其中,调剂再就业资金指各地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到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支出的金额;(9) 其他,指除上述基金支出以外的、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但不包括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本期末基金结余总额 : 指报告期末结余的基金总额,即“上期末基金结余总额”加上“本期基金收支余额”。
数据来源 :金保系统提取(哈尔滨和大庆油田是自建系统)。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
调查范围 :各统筹地区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金额。
调查方法 :普逛调查方法。
十七、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伤残、工亡待遇的总人数。
数据来源 :业务生产数据库。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调查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方法。
十八、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到报告期末历年积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数据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调查范围 :纳入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人员。
调查方法 :普逛调查方法。
十九、 博士后进/ 出站人数 :指报告期内进入/ 退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人数总量。
数据来源 :中国 博士后网上办公 系统。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调查范围 :全省 博士后设站单位 进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调查方法 :全面 调查法。
二十、 新增留学回国人数 :指报告期内从海外回国(大陆、内地)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数量。
数据来源 :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调查机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调查范围 :在各市(地)人才服务局办理接收手续、人事代理以及中省直各单位留学回国人员。
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法。
二十一、 新增高技能人才人数 :指全省新增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新增技师、高级技师指全省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
数据来源 :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
调查范围 :全省技能人才。
调查方法 :统计报表《黑龙江省各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情况调度表》。
计算方法 :将 13 个地市数据进行汇总形成。
二十二、 当期受理 调解 案件总数 : 指在本统计期内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及仲裁机构案外处理的案件总数。调解结案数 : 指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案外在本统计期内调解处理完毕的案件总数,包括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和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案件数。调解涉案金额 :指本统计期间内调解成功案件达成的金额总数。当期仲裁立案受理案件总数 :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委员会以立案方式受理的争议案件数。当期仲裁审结案件数 :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的争议案件数。当期仲裁裁决结案数 :指仲裁委员会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终局裁决 :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仲裁涉案金额 :指已结案案件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所确认的金额总数。仲裁结案率 :仲裁结案率= 当期审结案件数/ (上期末累计未结争议案件数+ 当期立案受理案件数)× 100%。调解成功率 :调解成功率= (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案件数+ 仲裁调解结案数)/ (调解组织结案数+ 仲裁机构结案数)× 100%。一裁终局率 :一裁终局率= 终局裁决案件数/ 仲裁裁决案件数× 100%。调解结案率 : 调解结案率= 调解结案数/ 当期受理案件数× 100%。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
调查机构 :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调查范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及调解组织调解案件。
调查方法 : 全面调查方法。
二十三、 主动监察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的单位户数。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主动监察涉及劳动者人数 :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涉及劳动者人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金额。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涉及农民工人数 :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涉及的农民工人数。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金额 :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金额。补签劳动合同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督促缴纳社保费单位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用人单位数。督促缴纳社保费涉及劳动者人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涉及的用人单位户数。督 促办理社保登记涉及劳动者人数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数据来源 :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级人社部门。
调查机构 :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级人社部门。
调查范围 :统计范围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等。
调查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计算方法 :报告期内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