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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收费目录清单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收费目录清单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是否涉企收费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县水务局本级政府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5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1.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3.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政府定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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