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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7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7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根据实际情况,我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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