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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8〕26号
2018-09-05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 规 〔 20 18〕 26 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重新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刘英俊公园区域,北至英俊胡同;西至荣歌巷;南至织锦胡同;东至松桦街。由二等调至三等土地等级范围。

其他土地等级范围,遵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17号)执行。

二、分等年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20—4元,其中:一等20元/平方米、二等17元/平方米、三等14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7元/平方米、六等4元/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本范围和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佳政办 规 〔 20 18〕 26 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重新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刘英俊公园区域,北至英俊胡同;西至荣歌巷;南至织锦胡同;东至松桦街。由二等调至三等土地等级范围。

其他土地等级范围,遵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17号)执行。

二、分等年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20—4元,其中:一等20元/平方米、二等17元/平方米、三等14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7元/平方米、六等4元/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本范围和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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