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批复
黑财税【2021】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 学费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批复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关于继续执行在职研究生班学费等收费项目的函》(黑校函字〔2020〕43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
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报名考务费、
招生录取费、学费。
二、收费单位:报名考务费、招生录取费以及省委党校本部办学学费,由省委党校收取。联合办学学费由联合办学单位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
三、收费对象:对申请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教育考试的人员收取报名考务费。对经考试录取接受在职研究生班教
育的人员,收取招生录取费和在职研究生班学费。
四、收费标准: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招生录取费每人
50元,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
五、学费收入分成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
据。
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报名考务费、招生录取费、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
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
八、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
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如需继续收费,
请你校提前两个月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