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加格达奇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3、证书工本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
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一本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财税﹝2016﹞79号,黑价联〔2016〕6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黑财税〔2019〕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2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23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土地管理法》、黑财综〔2014〕176号、黑国土资规〔2018〕1号 | |
| 3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黑价联[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4 | 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建设工地占道
2、零散经营性商服占道
3、集贸市场(摊区)占道
4、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
5、其他占道 | 1、建设工地占道:
繁华地区道路、一类道路0.70元/平方米、二类道路0.50元/平方米、其它类道路0.30元/平方米。
2、零散经营性商服占道:
繁华地区道路2元/平方米、一类道路1元/平方米、二类道路0.70元/平方米、其它道路0.50元/平方米。
3、集贸市场(摊区)占道:0.30元/平方米。
4、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0.20元/平方米。
5、其他占道:
繁华地区道路、一类道路1元/平方米、二类道路0.70元/平方米、其它类道路0.5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 加政发〔2017〕118号 | |
| 5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资金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平方米;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平方米;
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国发[1998]34 号,财综函[2002]3 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财函[2014]2 号,黑政办发[2014]38号,黑价联[2016]68 号,黑价联[2017]58 号,黑财综[2018]64 号,财税〔2019〕5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76 号,黑财税[2022]38 号 | |
| 6 | 城建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区内用水户 | 居民:0.80元/立方米;
非居民:1.2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黑财综[2015]15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黑价联[2015]19号、黑价行〔2010〕400号 | 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
| 7 | 自来水公司 | 企业 | 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区内用水户 | 居民:2.40元/立方米;
非居民:5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6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加格达奇区发展和改革局 | 黑价格字〔2007〕112号、加价字〔2015〕14号、加政发〔2018〕185号、加价联〔2018〕5号 | 城市供水工商同价;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用水阶梯价。 |
| 8 | 慧城热电有限公司 | 企业 | 供暖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加区城镇内集中供热用热户及区域锅炉用热户 | 居民:39元/平方米;
非居民:72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 大署函〔2025〕99号 | 居民:实收30元/平方米;
非居民:民营企业及个体商户用户实收50元/平方米。 |
| 9 | 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0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0元征收。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0元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黑财综〔2016〕21号,黑价联[2017]2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财函[2021]284号 | |
| 10 | 加格达奇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收缴24元/平方米,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市县按现行标准降低30% | 120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省政府 2002年5号令、黑价联字〔2003〕39号、黑财综〔2005〕67号、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黑财综〔2017〕45号、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黑财税〔2021〕12号、黑财税〔2021〕12号 | 实收840元/平方米 |
| 11 | 加格达奇区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辖区居民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①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7元/证
②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迁移证、准迁证:3元/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价联〔2017〕20号、黑发改价格〔2023〕261号 | |
| 12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辖区居民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①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
②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③临时身份证:10元/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首次申领停征、黑财综〔2018〕37号 | |
| 13 |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481号),黑价联[2016]36号,财行[2019]283号 | |
| 14 | 加格达奇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利越公司 | 企业 | 公交车票价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加区范围内公共交通 | 1元/人.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 黑价经字〔1998〕166号 | |
| 15 | 企业 | 机场班车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机场班车乘客 | 10元/人.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 大署函〔2024〕15号、加政函〔2024〕18号 | |
| 16 | 北林运输有限公司 | 企业 | 客运票价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乡居民 | 会展中心—加南5元/人;
会展中心—加北2.5元/人;
会展中心—白桦8.8元/人;
会展中心—五岔沟5元/人;
会展中心—幸福一队3元/人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黑交发〔2014〕445号 | |
| 17 | 出租车经营者 | | 出租车计价标准、燃油附加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加区范围内公共交通 | 出租车计价标准:起步价5元;
基价量程及以下:2.5公里;
基价里程以外:1.6以下租金每公里1.2元、1.6及以上租金每公里1.5元;
空驶费:8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超过8公里每公里加收空驶费为租金标准的50%。
燃油附加费1元/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 加政发〔2010〕80号、加政发〔2014〕99号 | |
| 18 | 加格达奇区民政局 | 加格达奇区殡葬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四项基本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非加区户籍 | 1、遗体接运费:(车型)金杯150元/具.次、(车型)全顺240元/具.次,城区外(零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2元,不足1公里接1公里计收;
2、遗体存放费:集体间60元/间.具.天、单独存放间160元/间.具.天,(18.5㎡)守灵间、(18㎡)停尸间
冷冻柜、供桌、座椅;
3、骨灰寄存费:普通寄存室10元/盒.月(福莲堂2楼)、高档寄存室20元/盒.月(福莲堂1楼);
4、遗体火化费:228元/具(高档拻灰炉)。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黑价行〔2016〕156号、黑价联字〔2005〕76号、加价字〔2018〕9号 | 加区户籍免四项基本收费 |
| 19 | 加格达奇区教育局 | 公办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公办幼儿园保教育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乡适龄幼儿 | 公办全日制三级及以下幼儿园保教费200/每月、每生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黑价联〔2014〕70号、黑价联〔2017〕42号、加政发〔2013〕92号 | |
| 20 |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学校 | 事业单位 | 中考考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乡中学生 | 100元/每生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黑价联字〔2009〕8号、黑价联字〔2009〕37号、黑价联〔2017〕52号、《黑龙江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 21 | 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 | 政府部门 | 职称评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 参评高级职称300元、中级职称200元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 大教发〔2025〕48号 | |
| 22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 事业单位 | 课后服务性收费 | | 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 小学1.2元/小时;中学1.8元/小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 | 教基一厅〔2021〕28号、大教联〔2021〕3号、加教字〔2024〕18号 | |
| 23 | 加格达奇区卫健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6元/剂.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办发〔2002〕5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黑发改价格函〔2021〕196号 | |
| 24 | 加格达奇区司法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 (一)1.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按0.08%收取;5000万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 0.008%收取。
2.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办理保全证据
1.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每30分钟收费2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2.保全物证、视听资料,每30分钟收费4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3.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每30分钟收费500元,不足 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办理保全证据收费标准不包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材料费用。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司法厅。 |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 |
| 25 | 加格达奇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资金 |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应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
| 26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资金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 |
| 27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资金 |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算公式为: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教育法》,财综[2006]61号,黑政发[2007]10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8号,黑政发[2011]1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 |
| 28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资金 | 残疾人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黑财综[2016]48号,黑残联字[2016]13号,财税[2014]122号,黑财综[2017]37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黑财综[2018]3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
| 29 | 国网加格达奇供电公司 | 本级 | 企业 |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户。
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费用。 | 按电压等级0.38/0.22千伏供电270元/千伏安,10千伏供电220元/千伏安,35千伏供电170元/千伏安,63千伏供电110元/千伏安,110千伏供电90元/千伏安。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价格字〔2008〕46号、黑发改规[2021}3号 | 由地下电缆供电的,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
| 30 | 大兴安岭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本级 | 企业 | 管道燃气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加区管道燃气用气户 | 居民:6.5元/立方米;
非居民:居民用气价格上浮30%;
汽车用气:90#汽油价格不低于0.75:1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大兴安岭地区发展和改革委 | 大价〔2018〕3号、加政发〔2018〕13号、加发改联字〔2023〕3号 | 居民:实收6.0元/立方米;
非居民:实收6.5元/立方米;
汽车用气:实收5.8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