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6〕42号)
| 索引号 | 126104007700221260/2006-0009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日期 | 2006-09-04 16:57:45 | 有效性 | 有效 |
| 主题词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事关我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准确掌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施意见》上来。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按照《陕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针对当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重点,采取得力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市、县(市、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对于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个人账户记录,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础数据库,做到个人账户项目完备、数据真实可靠;要积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做实个人账户方案,争取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要实行分级负担。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加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形成征缴、清欠、监督的联动机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继续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