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2024年第一至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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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24年第一至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关于领取2024年第一至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省 2024年第一至四批已公告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制作完成并由各单位代为发放。请各单位通知相关企业领取证书,确保证书发放及时到位。
一、领取地点
企业 联系属地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主管部门领取证书,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附后。
二、领取证书需携带材料
企业领取证书时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企业介绍信。
三、后续注意事项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 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领取证书联系方式及领取地址.docx
- 附件2企业介绍信模板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