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2610100791694474Y/2021-004121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09:54 | 来 源 |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
| 内容概述 | 陕财办综﹝2017﹞18号 省委党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院、省高检院,团省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停征的涉企以及对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者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 | ||||
陕财办综﹝2017﹞18号
省委党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院、省高检院,团省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停征的涉企以及对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者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缴清算,对于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前年度欠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于6月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非税系统全额上缴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省财政厅不再组织补缴。
三、相关收费取消、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妥善安排预算调整和经费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制定本地区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示,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对未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设立的各项违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收取的资金退还企业或个人;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设区市清理情况以及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应于4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