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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 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

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3 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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