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4-001772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人民政府 |
|---|---|---|---|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文 号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 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 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 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 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 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 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 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 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 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 占用税范围的,应 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 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 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占用耕地手续时,应 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 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 日起30日内缴纳 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 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 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 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2008纳税年度的耕地占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