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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2016〕15号
2016-07-01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1010001335334X5/2016-000180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陕财税〔2016〕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附件

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换算比
1锰矿原矿2%0.9
2汞锑矿精矿2%
3钒矿精矿5%
4银矿精矿2%
5锑矿精矿2%
6花岗岩原矿加工品2%
7石英岩原矿4%
8重晶石原矿3%
9白云岩精矿4%
10方解石原矿2%
11滑石原矿3%
12海泡石原矿5%
13长石原矿3%
14麦饭石原矿3%
15石膏原矿5%
16透辉石原矿2%
17页岩原矿5%
18大理岩原矿加工品2%0.34
19红粒石精矿2%
20膨润土原矿3%
21瓦板岩原矿2%
22矿泉水原矿4元/吨
23地下热水原矿1元/吨

备注:此次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石英石税目为石英岩;白云石税目为白云岩;大理石税目为大理岩;钾长石税目为长石;硅石税目并入石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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