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索 引 号:
736916951/2022-064096 - 标 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文 号:
省政府令第5号 - 成文日期:
2007-08-06 - 发文日期:
2007-08-09 - 时 效: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 ○○ 七年七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 ○○七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
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8 年 12 月 5 日发布)
2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 1993 〕 10 号)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2000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4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 1988 〕 288 号)
5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1994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