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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5号
2007-08-09
  • 索 引 号:
    736916951/2022-064096
  • 标 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文 号:
    省政府令第5号
  • 成文日期:
    2007-08-06
  • 发文日期:
    2007-08-09
  • 时 效: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 ○○ 七年七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 ○○七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

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8 年 12 月 5 日发布)

2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 1993 〕 10 号)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2000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4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 1988 〕 288 号)

5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1994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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