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非税收入管理监督问责机制的通知
兴城市非税收入管理监督问责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全市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压实各部门征管责任,规范征收、缴存、使用、管理全流程行为,切实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督问责机制。
一、总则
(一)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缴存、使用及管理全流程工作,严明非税收入征管纪律,防范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切实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市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实际,现就制定本机制。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兴城市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全部非税收入范畴。
二 、 监督体系与职责
(一)监督主体和责任
财政部门:兴城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税综合办公室 为第一责任 科室,对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0号)按照本地方 标准执行 以及对每年下达的 非税收入 目录,在兴城市人民政府网对本市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说明进行 公示,对非税 合规性负责,履行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职能。
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 缴 的,依法依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台账,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征管能力,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
(二)核心监督内容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各执收单位主要负责按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等工作。执收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有效衔接。规范缴费渠道与操作流程统一通过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线上缴费平台或指定代理银行办理缴费,不得违规开设过渡账户;缴费信息(项目名称、金额、缴款人、事由)必须真实完整,严禁拆分、隐匿收入。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费业务;规范使用本单位财政数字证书。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征缴。优化业务流程,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公布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收费标准、征收范围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违规减免、缓征、停征。
规范票据使用与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不合规凭证;票据领用、开具、核销、保管全程登记,做到票款一致、票账一致,不得转借、串用、虚开、代开票据。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截留、挤占、挪用、滞压非税资金。
三、问责情形
违反管理问责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五)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六)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七)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八)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九)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十一)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十二)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的。
四、问责方式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线索由财政部门依法核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做到有错必究、权责一致。
请各单位切实提高非税管理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本监督机制各项要求,严守财经纪律底线。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票据使用、资金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持续提升非税收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
兴城市财政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