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 177 号令)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 〔2025〕7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 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 全 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 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 19元调整为2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7元调整为19元。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25年12月1日 起施行。
辽 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