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4〕20号
2024-07-16

Page 1 -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P.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


                              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4〕20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


                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


                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 年 7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