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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2013-05-1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3 〕 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 117 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71 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20 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10 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 13 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 16 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 91 项)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 10 项) 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 3 项) 国务院 2013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 91 项,其中取消 71 项、下放 20 项)
序 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 注
9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附件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 10 项)

(略)

附件 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共计 3 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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