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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上缴2008年度人民教育基金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上缴2008年度人民教育基金管理费的通知

巴教计字〔2009〕33号
2009-09-14
  • 索引号:JJ007-7600-2009-00057
  • 发文字号:巴教计字〔2009〕33号
  • 公文种类: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巴州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09-09-14
  • 发布日期:2009-09-14

关于上缴2008年度人民教育基金管理费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6〕12号)及《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上缴州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

2008年你县征收人民教育基金 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你县应上缴管理费 万元。接此通知后,请务必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2008年人民教育基金管理费如数上缴到州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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