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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3-18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5 〕 7 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我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 年 3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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