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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辽政发〔2003〕16号
2003-04-30

文件标题: 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3〕16号

发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4-3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征的2003年屠宰税款不再退还。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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