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001917400/2005-00277 | 主 题 |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 |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05年06月17日 | 体 裁 | 批复 |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