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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政发〔2010〕51号
2010-06-07
  • 索引号:
    001008004003001/2010-4309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10-06-07
  • 发布机构:
    市府办
  •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10〕51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调整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海政发〔2001〕141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1380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6870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职工最低参保比例调整为50%;申报参加基本医疗(大病医疗统筹)、工伤保险的职工参保比例调整为100%。其中对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用工占70%以上的单位,本省籍职工全部申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外省籍职工除参加五险外须全部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工伤保险。
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结算的征缴办法。为进一步减轻和公平企业负担,确保企业职工最低参保比例执行到位,201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年度结算均按上述规定的各险种最低参保比例和企业每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省社平工资的(含),按其实发工资的70%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超出省社平工资以上的部分工资按50%计算。但企业申报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及浙人社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4%;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0.8%。
五、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291元/月、328元/月、364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3元/月(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市社保中心和市地税局硖石分局驻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六、因各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均为574元/月。
七、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2019元/月,全年24228元。
八、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中断年限的标准为185.71元/月(企业)、205.90元/月(事业)、367.42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上三个标准均包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113.05元/月(企业)、129.20元/月(机关事业)。
九、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漏报。有关缴费基数、比例的申报和调整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
十、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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