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索引号: 640000/2013-404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3〕11号
有效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2013〕11号
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免税申请书》(宁东字〔2012〕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166918.86元、土地使用税199898元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