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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84号
2005-05-11
  • 索 引 号:ZZ00100-1004-2005-00009
  • 发文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07-24 15:42
  • 生成日期:2005-05-11
  •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5〕84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8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农办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农行 市残联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引导和支持福利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将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范围计算就业比例。

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均要依法按比例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特别是要积极开发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绿化园艺、商品递送、修理维护、小商店、报亭、电话亭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并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提高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依法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02〕19号)文件要求,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方便,并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凡是涉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费用一律免收;金融部门对下岗失业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为下岗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参照漳委发〔2002〕19号文件精神,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及残联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而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残疾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优先招录残疾人或子女就业,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符合《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土地征用单位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低保对象。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农户,纳入(或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60%(含60%)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残疾农民,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对贫困残疾人在治病住院、廉租住房、劳动就业、扶贫开发及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由有关部门给予扶助。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站要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在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安置。要逐步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功能复合、工作协调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在实施‘‘安居工程”、“造福工程’’和救灾救济“重建家园”中,对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在搬迁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特别要尽力帮助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要考虑方便肢残人、盲人的生活,安排适当楼层。

(四)继续做好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和采取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市、县二级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并解决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以建立扶贫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各级扶贫机构在制定扶贫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时,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在组织各单位扶贫挂钩村和下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等活动中,要把各单位和下派党员干部对该村贫困残疾人帮扶措施和脱贫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各挂钩单位和各下派党员干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了解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出扶贫计划和工作方案,切实为贫困残疾农户办实事。各级农办要继续支持残联系统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小额信贷利差补助对象。

各金融单位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安排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农行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的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在建立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扶贫开发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农户’’等扶贫方式,以及“五户联保,整贷零还’’等小额信贷到户的模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在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中,要抓住城镇化发展的契机,引导、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实现异地就业。乡镇劳务开发中心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求职登记、就业介绍等一系列就业服务,特别要开展“一户一就业”扶贫活动,采取劳务派遣等措施,提高外出务工残疾人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五)构建社区贫困残疾人服务平台。社区组织和社区内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体、科普、娱乐等健康有益活动,为残疾人营造温暖祥和的社区家园。

二、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多方筹集资金或建立专项资金,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资助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县(市、区),也要积极探索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在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时,要把同级残联列为成员单位。

(七)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体系和康复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康复指导站的建设,重视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康复医疗水平,了解社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建档立卡,提供康复咨询、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指导,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要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医疗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内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问诊和治疗。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等医疗康复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要为每个残疾孤儿制定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护理措施。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网络、减少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残疾儿的发生;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

(八)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卫基妇〔2003〕47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督导、评估和淘汰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质量评价标准》,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每年组织评估一次,设区的市每二年组织评估一次。围绕我市2013年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县(市、区)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开展社区康复训练;要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人预防,减少残疾发生。同时,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残疾人口每人不少于1元钱标准,确定康复专项经费,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认真贯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漳政〔2005〕综2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漳政〔2005〕综30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使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幼儿园要积极吸收残疾幼儿入托、入学,使残疾幼儿能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从小就能融入社会,残健同乐,一起成长;在现有的特教学校增设盲生班和附设初中班,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以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开设特教专业,招收更多的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考生。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特殊教育建校办班工作,加强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图书馆(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十)保障特殊教育的工作经费。市、县二级财政在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时,要保证特教学校生均经费逐年增长,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教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完善资助残疾学生就学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漳政〔2005〕综29号和漳政〔2005〕综30号文件要求,以政府投入为主,进一步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助学体系。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保障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5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残疾学生的书本费;市、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解决同级残疾学生的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各级教育部门加大对中、高等院校和高中阶段在校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制定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等资助残疾学生的政策。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20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加强银行、学校、学生合作,建立学生助学贷款诚信体系,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

(十一)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阶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劳动需求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全市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农业、科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指标,逐级抓好落实,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农办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对残疾人实行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复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残联,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企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同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系,共同努力在“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中,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纳入重点救助对象。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办〔2002〕84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漳政〔2000〕综17号)精神,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力度。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要对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

(十四)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视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和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稳妥的办法和措施,保障过渡时期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扶助贫困残疾人要以政府为主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就业、教育、扶贫、救助等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细化,确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合力,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采取各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与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挂钩帮扶等措施,并广泛引导、发动社会各界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子、献爱心,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从思想、信息、项目、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帮扶,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鼓励各界人士对贫困残疾人的捐助,支持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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