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 区 人社发 〔 20 25 〕 186 号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金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金昌市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2025 年 9 月 24 日
金川区区 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区 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 区 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 区 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按照 党中央 、 国务院及 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的相关文件 要求,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 区属 国有独资或 区属 国有控股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简称商业一类企业,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简称商业二类企业。对以实施公共政策、保障民生 、 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的 国有企业称为 公益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企业 管理 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 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理事长以及其他副职。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职责并承担薪酬审核部门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
(二)制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长期 激励收入;
(三)指导、监督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 期激励收入确定、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违法等薪酬追索(扣回)工作;
(五)履行规定的其他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管理职能。
区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考核办法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规范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建立管理规范、约束有力、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区国资监管机构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四)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五)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考核,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强化效益导向。考核部门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充分考虑企业经营难易程度、资源禀赋、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等因素,力求考核评价公平合理。
第八条 商业类国有企业 根据主要经营范围,重点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和主业持续发展能力,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还应考核功能发挥和风险管控。
公益类国有企业根据主要经营范围,重点考核营运效率、安全生产、产品品质、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保障能力和社会满意程度。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任务的专项考核评价。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 A 、 B 、 C 、 D 、 E 五个考核等级。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确定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 W1 )、绩效年薪( W2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W3 )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 W1 )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参考 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的 1.5 倍比例(即 1.5X 比例)。
参考系数 X 由 区国资监管机构 会同区人社部门每年核定。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 W2 )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W2=W1×N×F,其中: W1 为基本年薪,N 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时,N = 1.9+ (考核得分 - 90 )/ 100 ;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 B 级时,N = 1.75+ (考核得分 - 80 )/ 100 ;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 C 级时,N = 1.55+ (考核得分 - 70 )/ 100 ;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时,N = 1.35+ (考核得分 - 60 )/100 ;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时,N = 0。
功能定位系数( F )按照严控工资总额的要求和区属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商业类国有企业为 0.85,公益类国有企业为 0.56。
第十三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 W3 )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 3 年 任期 为一个业绩考核 期,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 以内确定。计算公式:
W3 =∑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 W1 +绩效年薪 W2 ) ×R×30%,其中:
R 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0≦R≦1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时,R = 0.47 ;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B 级时,R = 0.32;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C 级时,R = 0.17;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时,R = 0.02 ;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时,R = 0。
第四章 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授权董事长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授权企业总经理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加强副职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侧重于工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
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副职负责人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
第十七条
商业类企业的 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0.6-0.8 倍发放,公益类企业的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0.65-0.85 倍发放,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年薪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报 区国资监管机构 核准。
中长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收入计算办法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报 区国资监管机构 核准。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实行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待确认后一次性兑现。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年限挂钩,满 3 年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提取,按 4:3:3 的比例分期兑现。任期考核结束当年兑现 40%,其余 60% 作为延期薪酬,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可在当年由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次年和第三年年末各兑现 30%。期间利息收入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兑现由企业申报,经 区国资监管机构 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和任期内职务变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中长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 二 )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基本年薪仍按原渠道发放,但绩效年薪和应发中长期激励收入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提取,任免通知文件下发次月起不再领取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 三 )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 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中长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 二十一 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 相 关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 二十二 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上限。
第 二十三 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 省市 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按照企业年金相关规定执行,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 省 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统筹地规定执行。
第 二十五 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 省 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情况,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报 区国资监管机构 备案。
第七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 六 条 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配合 区 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和发布 区 属国 有企 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抄送 区国资监管机构 和区人社部门。
区国资监管机构 负责对所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 七 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本办法, 依据年度或任期考 核结果 拟定 绩效年薪、 中长 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经 区 人社 部门 复审 同意 后 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方案,报 区国资监管机构 核准后实施。
第 二 十 八 条 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第二十 九 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意见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 三 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 国家 规定的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待遇等纳入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禁止 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禁止 设置高端补充医疗保险等超标准福利和违规承担个人支出,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薪酬外向各层级企业负责人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仅保留工资关系但不在企业工作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奖金,且薪酬水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禁止“吃空饷”等行为。
第三十 五 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范围。
区 纪委监委、 区 委组织部、 区委国企工委、区国资监管机构 、 区 人社 局 、 区 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八章 追索扣回办法
第三十 六 条 为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 七 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 10%— 20% 的绩效年薪。
(一) 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薪的、擅自领取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的 ;
(二) 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 ;
(三) 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 的;
(四) 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 ;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 的。
第 三十八 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或因企业发生经营决策失误、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及时将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情况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薪酬进行相应扣减(或扣回)。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一 条 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适用于调离、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九章 附则
第 四十二 条 企业负责人 通过市场化方式聘用的经理层成员(含职业经理人),其 薪酬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薪酬规则执行,报 区国资监管机构 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 金川区人社局和金川区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