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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巨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6-05-06

关于送达福州巨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巨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8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84号

福州巨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7M8487):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7层05商务办公]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峡江县凯诗箱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164443.85元,税额合计:151377.69元,价税合计:1315821.54元);取得峡江县赛魅箱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546850.18元,税额合计:201090.51元,价税合计:1747940.69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对应货物用于出口,取得退税款352468.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额352468.2元,详见下表:

所属期退税额 (单位:元)
20221224055.29
202304133385.51
202306195027.4
合计352468.2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美元离岸价)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的增值税合计313803.85元。由于同一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因此按比例计算其对应商品出口的美元离岸价(报关单对应美元离岸价*已证实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该报关单所有进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详见下表:

出口日期美元离岸价 (单位:美元)当月汇率按进货凭证比例计算视同内销含税金额 (单位:元)应补增值税税额 (单位:元)
2022121413647.1225186169.36(=1413647.12250.1849)21417.71
2023034770886.941026407.12(=4770886.940.31)118082.24
2023054586446.9241515103.12(=4586446.9240.4771)174303.9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0983.14元、教育费附加4707.06元、地方教育附加3138.04元。详见下表:

出口日期应补增值税税额 (单位:元)应补城建税 (单位:元)应补教育费附加 (单位: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单位:元)
20221221417.71749.62321.27214.18
202303118082.244132.881771.231180.82
202305174303.96100.642614.561743.04
合计313803.8510983.144707.063138.04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处理意见(二)(三)补缴视同内销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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