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二)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二)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面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征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征地比例为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浮7%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为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组成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内容,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最终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征地面积、承包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地比例等进行复审后,由人社部门据实结算。
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申请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0日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加强预存资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