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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2019-08-13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沪财发〔2019〕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8-13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90101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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