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驾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驾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1-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驾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配合推进落实本市公安车驾管便民措施和业务下放工作,现就调整车驾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各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以及派出所“综合窗口”为收费执收点(业务承接点)。涉及下放的具体车驾管业务事项,由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市、区公安部门执收的车驾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别全额缴入市与区级国库,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区财政局提供,实施车驾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上述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