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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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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2-110

内容描述: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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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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