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230200/2023-0007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标 题: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齐市监[2023]47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8-25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 关 键 词: |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市监〔2023〕169号)文件要求,为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升市场整体诚信水平,促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工作,现就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建立台账、精准修复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经营异常名录(包括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分类建立动态工作台账,做到失信信息底数清楚、重点信息标注明确、修复信息定位精确。要立足实际,分清类型,及时提醒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于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销或吊销。
三、上报数据、统一修复
(一)对于未履行年报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的企业,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受理,填写《2023年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材料反馈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处理。
(二)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受公示时间限制,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受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处理。
四、运用媒体、深化宣传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抓住“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检查等工作,印刷宣传材料、发布公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
《2023年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请于8月31日前报送至373122524@.com邮箱。
联系人:市信用监管科 刘霖
联系电话:0452-2457921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齐市监 2023 47号 关于贯彻落实经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