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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三稽处〔2026〕28号
2026-04-24

关于送达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 6 年 4 月 21 日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 处 〔 202 6 〕 28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 6 年 4 月 24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 202 6 〕 28 号

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5MA320REU2T )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6 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 15层A区-0590(自贸试验区内)) 2021 年 1月1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期间涉嫌取得 芜湖纳商木业有限公司、芜湖秦嘉木业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顺达木业有限公司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税务局 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确有取得 芜湖纳商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 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04130,发票号码10609969 ~ 10609978,金额合计927334.52元,税额合计120553.48元,价税合计1047888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柜板); 确有取得 芜湖秦嘉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 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04130,发票号码05729963 ~ 05729968、发票号码05737149 ~ 05737152,金额合计888212.4元,税额合计115467.6元,价税合计100368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柜板);上述20份正数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退税236021.08元,已出口退税的 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出口人民币离岸价共1853420.724元。芜湖市湾沚区顺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 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04130,发票号码05568072 ~ 05568075,金额合计399886.72元,税额合计51985.28元,价税合计451872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柜板)已作废,未出口退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 公司取得 20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应追回2021年7月已退增值税退税款236021.08元。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芜湖纳商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芜湖秦嘉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销售收入应视同内销征税,因此应追缴2021年7月增值税213225.39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230号)一、二的规定,应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 25587.05元,其中应补缴2021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925.78元,应补缴2021年7月教育费附加6396.76元,应补缴2021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4264.51元。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 公司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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