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咨询税收分配比例等问题
留言公示
| 标题 | 网民咨询税收分配比例等问题 | ||
| 留言时间 | 2024-02-28 | 留言人 | 黄** |
| 留言内容 | 省长: 您好!我想咨询当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是按照什么比例在省与市县之间进行分配的,以及所依据的具体政策文件。 | ||
受理回复
| 回复时间 | 2024-03-13 | 回复单位 | 甘肃省财政厅 |
| 办件编号 | 2024022800000067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2月28日,您在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咨询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54号),结合历次调整完善情况,先行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情况为:地方分享50%部分中,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分配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其他增值税省级分享15%,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兰州新区分享35%;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09〕21号),地方分享40%部分中,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省级收入;其他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20%,市州、直管县分享20%;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09〕21号)规定:地方分享40%部分中,省级20%,市州、直管县20%比例分享。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