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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税务局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纳税人财产损失的审批认定需根据损失类型分别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认定条件和证据条件。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审批认定需符合《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第二条的认定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书面申请(原件);

(二)《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原件);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原件);

(四)《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的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各一式 1 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5 〕 7 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相关表格可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损失金额超过权限的按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一)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

(二)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下的。

(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超过审批权限的按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见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注明有效期。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准财产损失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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