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17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3-11-14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23〕30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 源社 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 《 关于印发< 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 22 年 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 22 年 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90 元、 85 元、 80 元、 75 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3634.5 元的,增加到 3634.5 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60 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2929 元的,增加到 2929 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2788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2508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 45 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 3839.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 3081.2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 2322.9 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 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工作,由各市(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 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 202 3 年 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 部署 实施,确保各项待遇 按时足额 落到实处,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工作,要在政策制度规定变革过渡时期进行正确引导讲解,要注意确保当地社会和谐以及政策顺利实施,为调整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请于 202 3 年 11 月 30 日前 书面报送待遇调整完成情况,落实 中出现的 重大 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 源社 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 3 年 11 月 7 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 10-308 〔 2023 〕 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