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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

2026-05-06
索 引 号:004300182/2026-03848分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6年05月06日
标 题: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发文日期:2026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文 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效力状态:
内容概述: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索 引 号: 004300182/2026-03848
  • 分 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 标 题: 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
  •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 文 号:
  • 内容概述: 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
  • 效力状态:

昌邑市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5月)

部门 序号项目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1公安部门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①号牌(含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公安部门(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3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所在地税务机关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自然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潍政字〔2020〕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每亩6万元标准缴纳;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征收耕地开垦费。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及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潍发改物价〔2015〕13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40元,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40元,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40元。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国办发〔2020〕27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8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财税〔2023〕9号,鲁财税〔2025〕5号,鲁发改价格〔2025〕712号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0.1元。
9农业农村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10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和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11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财税〔2014〕77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鲁发改价格〔2025〕935号所在地税务机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9%计费;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国家三类人民防空地下室和不设区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12卫生健康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价格〔2025〕713号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10元/剂次
13法院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2013〕62号,财行〔2019〕283号,财行〔2003〕275号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国务院令481号。
14仲裁部门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发改价格〔2024〕89号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争议金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收费额不超过案件受理费的45%。
注:上述收费项目是在昌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专户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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