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实施机构 | 泰安市地税局泰山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 联办机构 | 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 事项类型 | 本事项无事项类型 | | 服务对象 | 2,3,4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权限划分 | 县 | | 运行系统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1年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通办范围 | 跨市 | 办理形式 | 仅窗口办理 | | 咨询电话 | 0538-8512366 | 监督电话 | 0538-8512366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8号
办理时间:春、夏、秋季(3月-10月):上午8:30-11:40,下午14:00-17:30;冬季(11月-次年2月):上午8:30-11:40,下午14:00-17:1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样本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7524A4461E784FDAAEC10C7214F513F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524A4461E784FDAAEC10C7214F513F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524A4461E784FDAAEC10C7214F513F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