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安丘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120001
|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 1 | 安丘市审批服务局 | 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相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畜牧法 (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 第二十一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畜牧法 (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 (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 第二十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农业部令2015年3号)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 :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 第二十条:“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 : 第二十条:“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 |
| 直接实施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 畜牧法 (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3年3月1日实施) :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 :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查看详情>>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