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对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关于对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2025-12-30

关于对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033107169529 ):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 2025 〕 3001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 2025 〕 3001 号

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033107169529 ):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仑顶 123 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假报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 19275896.56 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 2019-2022 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申报退税数据;实地检查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2 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十三条第六项第 4 目、第 5 目规定,拟由我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