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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处〔2018〕238号

宿税稽处〔2018〕238号
2019-02-14

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处〔2018〕238号

纳税人名称:安徽尚荣服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3000584727649

我局从2016年12月2日起,对你公司取得睢县东弘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13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34140、发票号码03822815-03822834、涉及金额1982906、税额337094.00元)、取得南京宝洪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1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24913444-24913520、25514488-25514541、25671366-25671390、涉及金额15575999.40、税额2647920.60元、认证155份、抵扣税款2630946.75)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睢县东弘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13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4年11月认证申报抵扣12份,金额1189743.6元、税额202256.4元,号码03822815-03822826。2015年4月认证申报抵扣8份,金额793162.4元、税额134837.6元,号码03822827-03822834。合计金额1982906元、税额337094元。

你公司取得南京宝洪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于2015年10月认证申报抵扣了49份,金额4892461.35元、税额831718.65元,2016年4月份认证申报抵扣了106份,金额10583691.90元,税额1799228.1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调查过程中暂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建议对安徽尚荣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论处,只追缴其已抵扣进项税额2968040.75元,应补缴增值税2968040.7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建议对安徽尚荣服饰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968040.75元,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2014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00735.50元,2015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36358.50元,2015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831718.65元,2016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692108.45元,2016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1107119.65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968040.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寄送我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宿州市浍水东路795号】)。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上述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公司到我局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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