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6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 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 2013 年 6 月 30 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下同)的 12%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 2 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10%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5 万元。
第二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 Ⅰ 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三)报废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 1 页、第 2 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第四条 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安徽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五条 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六条 2026 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8%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5 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6%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3 万元。
第七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省服务平台,进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 Ⅰ 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三)出售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 1 页至第 4 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 1 页、第 2 页及后续所有信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五)省服务平台提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
第九条 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安徽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十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个人消费者通过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省服务平台连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各市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只能在汽车报废更新或汽车置换更 新中选择一种补贴类型进行申请。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参与申请 2026 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各市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核查比 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反馈补正信息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 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 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十五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发改环资〔 2025 〕 1745 号文要求, 2026 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 9:1 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市配套部分,由各市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分批次拨付中央下达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各市要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按照“每月限额、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按月均衡使用计划,平稳有序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 2025 〕 1745 号文、商消费函〔 2025 〕 697 号文、商办消费函〔2025〕 467 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各市财政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机构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将适时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市要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各市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常态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个人消费者 2026 年 1 月 1 日以来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 2026 年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