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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规〔2024〕4号
2024-09-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财规〔 2024 〕 4 号

各地州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 2023 〕 75 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厅

2024 年 9 月 11 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 2023 〕 75 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 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 10 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地(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经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 、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150BPs。其中,LPR 为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

第十二条 对于 超出本实施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实施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地(州、市)财政部门也可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中央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自治区每年确定 1-3 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级新区。示范区可重复为同一地区。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其中:西部地区第一档为 3 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 1 亿元;第二档为 7 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 7500 万元;第三档为 3 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 5000 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评选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地区于每年 4 月 25 日前将上年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候选示范区得分=∑ 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 ×0.3+∑ 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 ×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联合开展评审,按照上述指标计算、汇总各项指标得分,确定申报示范区得分排名。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示范区评选要求,在申报示范区通知中予以明确。若存在申报示范区得分相同的,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确定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 0.5 分/ 个,累计加分不超过 1 分。

第十九条 奖补 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 50% (含 50% );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原则上平均分配至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以各地(州、市)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占全区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地县财政部门按照 10% 的比例承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当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总额扣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地县财政应承担贴息资金后的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以各地(州、市)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占全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 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 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社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

第六章 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 30 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第三十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 1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上年示范区还需报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 2 )。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示范区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地县财政部门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合理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 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应当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七条 自 治 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各地(州、市)自评结果,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 2020 〕 9 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 2021 〕 96 号)执行。2023 年 10 月 1 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有关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 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0 月 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 2020 〕 9 号)同时废止。其他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办法或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办法、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1.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审核)表

  1.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 核表

附 1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单位:万元,% 填报日期: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_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_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_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年末余额_ 年末担保基金余额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_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_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_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年末余额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符合中央财政奖补 标准的贷款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_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_ 农户小额信用贷月均余额
发放金额同比变动( % )发放金额同比变动( % )

附 2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填报日期:

考核范围具体指标余额(万元) / 利率( % )同比增速 / 降幅 ( ±% )是否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
示范区名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备注: 1. 各示范区成效指标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根据相关监管数据据实填写。

  1. 各项指标“同比增速/ 降幅”= (上年度指标值- 上上年度指标值) ÷ 上上年度指标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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