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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2025-06-21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5 年 6 月 21 日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 2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和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 进一步完善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 的 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企业承担自治区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三条 研发项目鉴定部门为市级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协助参 与。

第四条 研发项目鉴定内容:

项目 是否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 规定的 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研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由税务部门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向市科技局出具《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 附件 1 ),附《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附件 2 ),转请市科技局进行鉴定。并通知企业在 10 个工 作日内 按要求报送鉴定资料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至区(县)科技部门,由区(县)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组织鉴定。市科技局组 织 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税务部门协助参与。鉴定专家一般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考察。

(三)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 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形成 《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 3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的意见,将《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附件 4 、附件 5 )反馈至 税务部门。

(四)税务部门收到市科技局的鉴定意见书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

(五)税务部门和企业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按相关程序转请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研发项目鉴定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一) 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 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

(三) 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四) 企业关于该项目验收报告及获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 汇总表 ;

(七)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附件 6 );

(八) 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对 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后各集中组织一批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 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于每年 3 月 1 日— 3 月 15 日、 10 月 10 日— 10 月 25 日前将需鉴定的研发项目统一推送至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一致后调整报送时间。市科技局在收到税务部门 《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后,应于收齐鉴定材料 起 3 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第八条 市级科技、税务、财政、工信和统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开展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第九条 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内。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乌政办﹝ 2017 ﹞ 18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

定意见的函

  1.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
  2.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

项目鉴定意见书

  1. 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

目鉴定意见的函

  1. 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

项目鉴定意见

  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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