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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农规〔2025〕6号
2025-10-24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农规〔 2025 〕 6 号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财政 厅

2025 年 10 月 24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财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财务管理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五条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以及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行情况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开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清产核资报告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出租、拍卖、划转、捐赠、置换、报废、核销;

(四)集体所有和国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未承包到户资源的发包、经营、租赁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使用权的出租、入股,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五)重 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对外投资、举债;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六)出借集体资金,以现金、实物、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入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

(七)开展经营性活动向金融机构借贷、债权减免、账务核销;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发包、资产租赁等重大合同;

(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

(十)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村集体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十一)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十二)村级劳务用工事项;

(十三)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并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报账员应当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报账,以及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和村集体各项收入的收缴、票据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产盘点盘查、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和合同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财务公开。报账员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八条 会计、出纳、报账员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人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监事;报账员应当保持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向金融机构借款、“一事一议”筹资等。

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财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举债 从事经营性活动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时,需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筹资预算方案及贷款方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平等收益权。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禁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将债务转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率在 60% 以上的;

(六)向网络平台、非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村民(成员)借(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财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财产运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加强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一)现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预留 3 天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备用金,现金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上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银行存款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等依法依规需要开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其他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三)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应收及暂付款明细账和登记簿,定期对账、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准予核销。

(四)存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内控机制,明确保管员工作职责和出入库工作要求,设置存货登记簿,至少应于每年年终开展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可不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帮扶(扶贫)项目财产管理。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扶贫)项目财产,当年已完工、价值未减损、移交手续完备的,要按原值及时纳入财务核算,并计提折旧;对历年形成的、已发生贬值亏损的帮扶(扶贫)项目财产,应组织开展评估,按重估后的价值履行移交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并计提折旧。以前年度已按原值入账的帮扶(扶贫)项目财产,要组织开展评估,根据实际评估价值调整资产原值。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做 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先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对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财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财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财产价值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 财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财产(不含帮扶项目资产)时,应严格履行村级申请、乡镇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相应审批手续。对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细则(试行)》执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投资建设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尚未移交的公益性设施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不得交易。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财产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原则,每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每年可安排不超过 2 次(含)预算调整,调整程序参照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在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应当充分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财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产权及账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清查核实集体财产,明晰财产权属,登记财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财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并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立的应当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并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未按相关程序随意混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账目,合并、平调集体财产。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管理,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做好财务公开,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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