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24 〕 63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 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知识产权领 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 部署,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 2023 〕 48 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位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改革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厘清权责关系,科学界定、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地(州、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区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及其监测评估,全区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地(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地(州、市)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地(州、市)建设及其监测评估,本地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自治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作品登记,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自治区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自治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 产权保护
将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自治区级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自治区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区开展的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水平评估和绩效监督考 核,全区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由自治区级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自治区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审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试点、案卷评查及行政执法技能大赛,自治区级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水平评估和绩效监督考核,地(州、市)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案件评查、行政执法技能比赛,未列入自治区级以上财政事权的、由地(州、市)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地(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审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试点建设,组织推进地(州、市)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区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区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区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区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自治区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州、市)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指导区属高校做好知识产权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高校开设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课程,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地(州、市)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州、市)财政事权,由地(州、市)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部门要 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改革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形成改革合力,确保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