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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财税〔2004〕193号
2004-11-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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