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
关于开展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场农村综合(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06]81号)、《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07】1号)。根据《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工作阶段的安排,对各县沛)、州直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现就有关自查总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查总结的总体要求
这次自查总结的总体要求是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06]81号)、《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07]1号)的要求,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并将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于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牧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理顺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牧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检查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进展情况
1、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方面。2005年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情况。检查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的取消情况,检查核减土地承包费后,落实减免政策后承包土地的农牧工缴费情况,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及时缴销农业税相关凭证和妥善处理往年农业税尾欠的情况。
2、在免除农牧工承担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方面。从2006年起,国有农牧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收取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并将免除的收费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落实到农牧工的情况;取消的农业税和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核定到户、张榜公布、接受农工监督的情况;采取那些有效措施防止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牧工负担的情况。
3、规范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的分配关系方面。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扣除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后的余额是多少;根据有关规定农牧场可以向农牧工收取必要的土地承包费和管理费,交纳承包费、管理费的项目和收费上限是如何确定的;改革前国有农牧场农牧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其中,按规定由单位负担部分和农牧工从土地承包费中上缴的部分;为了保证国有农牧场经济发展,企业在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逐步降低土地承包费方面作了那些工作,有那些好的经验。
4、在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内部其他收费项目方面。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后;各企业清理农牧工的各种收费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办发问006)乃号文件精神,按程序办理。确属必要的收费上限是如何控制的,国有农牧场面向农牧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进行了公示。
5、落实执行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国有农牧场因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国家和自治区给予了一定的补助;各级在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落实转移支付资金时,如何考虑国有农牧场的管理体制等历史因素的,具体分配补助的办法和拨付情况。
(二)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配套措施情况
1、加快分离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方面。各县(市)应认真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加快分离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等方面做了那些工作。在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企业在政企分开、优化布局、单独核算方面做了那些改革工作。在机构、人员、管理上如何做到精干高效,保证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
2、在创新机制深化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各县(市)、州直各场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推进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的情况;在加快调整国有农牧场组织机构,降低管理费用和成本的情况,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牧工的好处方面作了那些工作;在深化国有农牧场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确保农牧场职工负担不反弹方面作了那些工作。
3、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方面。各县(市)实行税费改革后,加大对国有农牧场内水、电、路、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将其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落实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情况;国有农牧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救灾救济、优抚抚恤等事业,纳入政策范围,统筹考虑安排方面的情况;国有农牧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 “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对农牧工筹资等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情况,筹资等劳限额标准,是不是根据农牧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考虑毗邻地区农牧民“一事一徽’的收费情况,确定筹资筹劳最高限额的。
4、开展监督检查方面。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所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的监督和检查情况。在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机制,在防止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方面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国有农牧场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和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监督情况;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州直各场接到通知后;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深入基层认真检查验收,并将自查工作总结以文件形式和电子版同时上报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二)自治州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届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检查,督促各县(市)、州直各场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自查工作总结上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0日。
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国有农牧场 检查验收 通知
抄送: 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