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达综罚决[2025]第4号)
达坂城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达综罚决[2025]第4号)
被处罚人 : 海南江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 ;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玖佰玖拾万整;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 ; 法定代表人 : 朱。
经查实: 海南江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新疆华电苇湖梁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达坂城区柴窝堡街道柴源村所建乌鲁木齐达坂城区 4 万千瓦风电项目升压站建筑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对被处罚人作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以建设工程总造价: 伍拾伍万陆仟伍佰万元整(¥556500 元)的百分之六( 6% ),予以罚款叁万叁仟叁佰玖拾元整(¥33390 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天山农商银行达坂城区支行,银行帐号: 8029140001201200001106。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 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六 个月 内依法向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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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